立法院昨(十七)日三讀通過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除配合
《資源循環推動法》建構循環經濟法制基礎外,也針對新興廢棄物管理、再利用制度及環境犯罪防制等重要議題進行全面強化。
環境部指出,面對淨零轉型及循環經濟發展趨勢,除推動資源循環外,仍須完善廢棄物管理制度,防杜非法棄置及不當處理所造成之環境風險。本次修法以「產源責任、強化管理、環境正義」為核心方向,透過制度精進及科技執法,全面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打造更完善之環境治理體系。
因應能源轉型及產業發展所產生之新興廢棄物,本次修法擴大應回收廢棄物管理範圍,新修《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由原以一般廢棄物為主,擴及部分事業廢棄物,同法第16條之1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未來將由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建立完整的責任鏈管理機制。
本次修法也整合現行分散於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相關管理規範,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管理、製程設備規範及產品認驗證制度,並強化再利用產品之流向追蹤及運作管理機制。透過統一管理標準,提升再利用產品品質與市場信賴度,促進資源循環產業健全發展,並與《資源循環推動法》所建立之循環經濟體系相互銜接。
為有效遏止非法棄置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1導入電子圍籬及監視攝錄系統等科技執法工具,強化廢棄物流向掌握能力。而同法第46條則規定非法棄置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於環境敏感地區犯罪者,刑度得再加重至二分之一,並強化不法利得追繳及環境復原責任。
針對環境復原,除強化債權保全機制外,亦提前啟動假扣押程序,防止違法行為人脫產規避責任,並增訂處置義務人的連帶責任,明確規範公司負責人、控制公司及大股東的責任,以確保污染場址得以完成清理及環境復原,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維護環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