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針對頻傳的毒駕事件,通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將唾液篩檢入法,更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只要毒駕遭查獲一律吊銷駕照三年且不得考照,若是毒駕累犯或致重傷、死亡者,則終身禁止考照,以杜絕毒駕情事。
行政院指出,有鑑於毒品檢驗技術的發展、檢驗時效的要求及不同類別特定人員檢驗需求的差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33條、第36條增列唾液為採驗的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適當的採驗方式,並配合修正授權規定,以利特定人員的主管機關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提高毒駕查驗效能。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毒品成癮是造成毒駕反覆發生的核心原因,對於汽機車駕駛人的生理及心理皆有嚴重影響,有必要從源頭加強駕駛執照的管理,以杜絕毒駕情事,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草案第67條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照;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依法沒入車輛。毒駕累犯及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相關嚴重情形,則終身不得考照。同時也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凡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兩年內不得考照。
此外,汽車駕駛人因毒駕、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或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等情形而吊銷駕駛執照者,如於駕駛執照吊銷期間再違規行駛道路,草案第21條及第21條之1加重其無照駕駛處罰,並沒入該汽機車,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