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新訊 -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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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受益人為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要件
2026-06-23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15045217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13 期
相關法條:土地稅法 第 9、17 條(114.01.24)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113.01.03)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 2 條(113.04.25)
要  旨:令釋受益人為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
          稅及房屋稅要件
全文內容:一、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
              上按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稅率課徵房
              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
              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
              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
              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
              下列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
              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
                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及住家用
                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無出租或
                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
                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 1  處為限,與上開認定
                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
                計 3  戶以內。
          二、廢止本部 113  年 6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52094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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