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內政部日前會銜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受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期間達三年以上處分者,重新申請考領駕照前應完成駕駛訓練課程。此外,開放具封閉式車室及方向盤式轉向系統之三輪機車於道路行駛。
交通部表示,為開放新型式運具行駛道路,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6款第3目,定明重型機車包含具封閉式車室及方向盤式轉向系統之三輪機車,並簡稱為駕艙機車。又考量駕艙機車兼具四輪以上汽車之方向盤、車窗、安全帶、雨刮等設備,為確認功能正常,同規則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該類車輛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項目及基準。同規則第44條第1項第1款則增訂,駕艙機車出廠年份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同時,考量駕艙機車操作介面採方向盤操縱、腳控油門及煞車踏板、手動掛檔等,形式接近於四輪以上汽車介面,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第2項規定,應領有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駕駛執照,方具駕駛該類車輛之技能。同規則第61條之1第1項第8款、第2項則規定,僅領有各類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駕艙機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9款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處罰。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加強違規紀錄嚴重駕駛人重新申請考驗資格管理,促使其於重新恢復駕駛資格前確實補足安全駕駛知能與技能,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5項明定,受吊銷駕照,不得考領駕照期間合計達三年以上處分者,應經駕駛訓練機構完成相應車類駕照訓練結業,方得重新申請駕照考驗。同規則第56條第5項則規定,受吊銷駕照處分之駕駛人,至駕駛訓練機構重新學習,應申領學習駕駛證,始得進行道路駕駛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