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公告文號:勞職授字第 1150252390A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17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及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
並自同年五月一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為因應
新興職業災害類型預防及增進補助宣導工作成效之需要,期盼透過制度彈性,鼓勵更
多民間團體投入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工作,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再次公告受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類實施
計畫之申請及計畫之執行期間。(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放寬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類申請案計畫主持人申請計畫數量之
限制。(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調整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類申請案審查作業流程。(修正條文
第十條)
四、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第 3 條 申請補助之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擬定
實施計畫,並填具申請書,於每年八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受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及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符合補助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補助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執行情形,於次
年二月底前,公告再次受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二項實施計畫之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實施計畫之年度執行期間,為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依第二項申請之實施計畫,其執行期間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次日起至當
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9 條 受補助單位提出之計畫申請,每一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案件,不在此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
、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申請案件,應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初審。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以
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前項初審通過後之案件。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申請案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查及核定,並於計畫完成後提報審
查小組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分期撥款。
第 2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月○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