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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及穩定幣監理 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
法源編輯室/ 2026-07-01 [ 評論數 0 篇]
立法院昨(三十)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對虛擬資產服務商管理將由「洗錢防制」提升至「全面健全營運與市場秩序」,進一步強化交易人權益保障。同時,於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將有助臺灣接軌國際,在全球虛擬資產市場佔有一席之地,對我國虛擬資產市場長遠健全發展有重大助益。

金管會表示,三讀條文明確定義虛擬資產服務商的類型及範圍,包括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等七種服務商,並規範其所經營之財務與業務、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適格性、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資安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客戶資產分離保管、作業委外事項與對客戶之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財務報告申報等事項。三讀條文亦明確規範在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及金管會許可,發行人必須維持十足準備資產及交付信託,並進行定期查核與資訊揭露。

三讀條文為強化市場行為規範,明定不得有虛偽詐欺或操縱價格等不公正行為,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至二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此外,三讀條文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對於三讀條文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提供相關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三讀條文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於三讀條文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金管會許可及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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