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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選舉制度的公信力 將新興犯罪類型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法源編輯室/ 2026-07-02 [ 評論數 0 篇]
昨(一)日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強化選舉制度的公信力,透過擴大排黑條款的適用範圍,將新興犯罪類型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內政部說明,鑑於詐欺犯罪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甚鉅,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納入排黑範圍,以提升公職人員的道德門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罪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範圍,擴大對於詐欺犯罪的防制。

內政部指出,考量緩刑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給予自新機會,修正後明確排除緩刑期間的限制,以維護法律體系內部一致性,避免過度限制參政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9款,調整緩刑期間的限制規定,明定宣告緩刑者不適用該款關於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限制,以符合比例原則並與其他款次規範邏輯一致。修正後對於緩刑期間的規定更為明確,減少選務機關在審查候選人資格時的裁量爭議,並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供當事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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