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5187751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1 條條文
第 6-1 條 前條所定以無人飛行載具施藥,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作業:
一、由代噴農藥之業者為之。
二、無人飛行載具及其操作人員,應符合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無人飛行載具操作人員,應取得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類別之農
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無人飛行載具機身,應依本法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樣式標示識別碼。
五、施藥作業時,距地面一點五公尺處風速不得大於每秒三公尺,且無人
飛行載具飛行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人直昇機:不得超過植冠上方四公尺。
(二)無人多旋翼機:不得超過植冠上方二公尺。但水稻以外之作物苗期
,飛行高度限於植冠上方二公尺至四公尺間。
前項施藥作業後三日內,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台填報施藥紀錄
,並上傳飛行軌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