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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展導入競標制度 能源局:永續發展太陽光電及保障已申設民眾權益
法源編輯室/ 2013-09-09 [ 評論數 0 篇]
經濟部能源局日前表示,對於太陽光電推廣是以永續發展和穩健成長方式進行,為求再生能源能夠達到永續發展目標,所以太陽光電應導入競標機制,在每年度一定目標容量範圍內,由申請者依自我成本進行費率折扣率投標。

能源局表示,考量太陽光電設備初期設置成本偏高與我國特性,且其技術進步快速,未來成本有大量下降空間等因素,現行政策採「逐步擴大」及「先屋頂後地面」方式進行推廣,並以先推動建築物屋頂應用優先。目前因為太陽光電申請設置者眾多,申請設置容量大於年度目標量,須以公平方式決定設置者。於是以申請人自行決定折扣率競標方式最為公平且其價格最貼近市場行情。而依得標折扣率收購價格,可節省新台幣約二十一億元。參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我國國民、法人或各機關新設或擴增,且未曾獲得本要點補助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得申請補助。

能源局指出,由於太陽光電設備均需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認證,其設置與工程亦須符合相關規範,且設置完成後有標準查驗機制,經由確認符合安全規範後,才會予以併聯並正式躉購電能,因此競標制度不會有劣幣趨逐良幣的情況產生。現階段對於太陽光電躉購費率與國際主要國家一樣,按不同容量級距及區分屋頂型及地面型分別訂定其適用費率。至於業者提議以施工進度作為得標順位一節,現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訂有一年施工期限,所以競標者可自行評估工期,以適用完工併聯躉購費率,因此不適合以施工進度作為得標依據。

此外參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的業者,應符合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資格,且依同要點第10點規定,得標者應於接獲同意備案文件日起,二個月內與經營電力網的電業辦理簽約。另參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採用非雙面玻璃模組者:每峰瓩獎勵金以新台幣八萬元為上限;採用雙面玻璃模組者:每峰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具發展潛力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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