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營建
  • 社群分享
電梯煞車納入每月安檢項目 市議員:電梯安檢應確實嚴格把關
法源編輯室/ 2013-10-15 [ 評論數 0 篇]
高雄市議員昨(十四)日針對近期所發生的電梯意外事故,導致奪走兩條人命的案件表示,市政府對於電梯檢查應當更嚴格把關,並且把電梯煞車列為每月必須檢查的項目,藉此確保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市議員表示,對於日前所發生大樓電梯疑似煞車問題,造成電梯滑移奪走兩條人命的意外事故,市政府應當更加要求業者確實做好電梯安全檢查,並加入機械停車場檢查,同時將煞車納入每月安檢項目。而雖然取得電梯使用許可,須經過詳細流程,但保養方面也不能疏忽,因此應要求業者安檢的品質,並進行有效的管理。參照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的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表示,根據內政部90年11月5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67090號函的說明,對於電梯保養項目要求上,每月都有應當檢視的部分,不能任由業者選擇性檢查,目前也將要求業者必須確實保養與檢核,不得因削價競爭,造成電梯保養便宜行事,同時要求各大廈管委會加強對十五年以上電梯做安檢。參照建築法第77條之4第8項規定,檢查員若發現電梯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疑慮時,應即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又業者於檢查時因為自身疏失,導致發生人員死亡意外時,可能得面臨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此外參照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且應依同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專業廠商維護保養電梯台數在二百台以下者,至少應聘僱專業技術人員六人,同時廠商應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另電梯管理人未定期請合格廠商進行維護保養,或是申請安全檢查者,依建築法第95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