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開放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得以公債方式存放,額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藉此增加期貨商資金運用彈性及活絡公債市場。
一般而言,期貨商除非有期貨交易法第71條各款所列情形,不然原則上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這是因為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屬於期貨商專為期貨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所開設之帳戶,該帳戶款項有其特定用途,禁止隨意提取係避免期貨商私自挪用專戶款項,藉此保障期貨交易人權益。
金管會表示,為增加期貨商資金運用彈性及活絡公債市場,發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2月19日金管證期字第1040016866號令,開放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得以公債方式存放。未來期貨商可以將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新台幣款項部分投資公債,額度以該客戶保證金專戶新台幣款項百分之五十為限,而且公債應全數繳存期貨交易所抵繳結算保證金。
金管會指出,有關期貨商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新台幣款項投資公債所產生之相關稅負、費用及損失,皆應以期貨商自有資金支應,藉此保障投資人存放的客戶保證金。此外,為避免爭議,期貨商應於受託契約與客戶約定公債利息及處分利益等相關收益歸屬後,才可以從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期貨商所屬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