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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機遭無卡盜領 臺北市警察局:國內首件ATM自動吐鈔盜領案
法源編輯室/ 2016-07-18 [ 評論數 0 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日前表示,國內爆發金融史上首件ATM自動提款機盜領案,盜領集團針對銀行特定機型的提款機植入惡意病毒,透過遠端操控,讓自動提款機吐鈔並進行盜領,短短五天就盜領至少八千萬元。

臺北市警察局指出,轄區內有民眾通報,在自動提款機疑似有人提款忘記取走,而警員獲案到場後發現,其中一台自動提款機吐鈔口遺留六萬多元現金。調閱監視器後驚覺提款者未插卡或以其他不當、非法方式接觸自動提款機,機器就不斷吐鈔,且未發出警報,才知遭到跨國犯罪集團利用惡意病毒程式,遠端操控讓自動提款機吐鈔,進行盜領。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339條之2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的物品者,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以電腦程式操縱自動提款機吐鈔,已涉犯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最重都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每次領款均成立一罪,最重可判三十年。此外,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依同法第339條之3規定,則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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