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對於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的增建房屋,放寬民眾可以按「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面積或層數為準,計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以往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地上建物層數與所有權狀不符時,採取按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層數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依照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分別適用優惠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不過由於此類案件程序上需經現場會勘,再依建物勘測成果而定,將耗費一段時間,且勘查費用也不便宜,因此財政部決定簡化相關規範。
根據財政部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未來民眾出售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時,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或層數為準。其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依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