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司法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6 日第 185 次院會
資料來源:司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符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意旨,且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避免裁判之
突襲,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意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對憲法第二十二條
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爰配合刪除現行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三
十四條)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意旨,現行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規定與憲法第七條
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業經該解釋以不符比例原
則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配合刪除
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九條)
三、鑒於上訴人就未聲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視為全部
上訴之必要;惟如判決各部分具有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之關係,該有關係而未經聲
明上訴部分,亦應成為上訴審審判之範圍,但未經聲明上訴部分倘為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應使該部分不生移審效果而告確定,以避免被告受裁判之突襲,並
減輕其訟累;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之攻防對象,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應容
許上訴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
分,則不在上訴審之審判範圍。(修正條文第三百四十八條)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第 348 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
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