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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6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7-02-23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756  號  委員提案第 20228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余宛如
              李昆澤
    連 署 人:高志鵬
              陳曼麗
              黃秀芳
              邱泰源
              蕭美琴
              陳素月
              劉世芳
              鄭運鵬
              葉宜津
              施義芳
              陳 瑩
              趙正宇
              林淑芬
              邱議瑩
              鍾孔炤
              張廖萬堅
              林俊憲
              王榮璋
              陳賴素美
              黃偉哲
              莊瑞雄
    案    由:本院委員余宛如、李昆澤等 23 人,為打造一個友善親子的環境,讓父母
              可以帶小孩安心出遊、安心通勤,並讓台灣自行車規範與國際接軌。爰此
              ,擬具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範,慢車駕駛人,若乘坐人數超
                  過規定數額,將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亦指出,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讓許多使用兒童
                  座椅的家長遊走在灰色地帶,無法滿足親子出遊同樂的需求。該法條
                  與國際間有條件開放自行車附載人之規定有所落差,爰提案修法。
              二、現有法規雖規定自行車載人違法,但實際上並沒有取締,以勸導為主
                  。然而父母騎乘自行車載兒童早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顯見民眾有
                  此需求,而法規未能「與時俱進」,應檢討不合時宜的法規。
              三、歐美等先進國家,早已發展許多以自行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城市。以
                  自行車作為代步工具,可以讓市容變得更漂亮,也創造更安全、更環
                  保的生活環境。邁向無汙染的載具是世界的潮流,公共自行車已經蔚
                  為風潮,親子共乘自行車不應被擋在法律之外。
              四、參考歐美等國家規範,當自行車乘載兒童時,因為附載增加,重心也
                  會有所不同,因此在生理方面,騎乘者必須具備一定的體力與騎乘技
                  術;在心理方面,必須具備理解路況與決策判斷等能力。爰提案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附載幼童的騎乘者應年滿18歲,
                  方可以確保乘坐者的安全。
              五、另外,為避免乘載過重而產生重心偏移與安全問題,各國自行車附載
                  幼童大多對年齡與重量有所限制,如美國規定可附載不超過 40 磅(
                  約 18kg) 之 1-4  歲幼童,英國規定可附載未滿 5  歲幼童,日本
                  規定可附載未滿 6  歲幼童,德國規定可附載未滿 7  歲幼童,荷蘭
                  規定可附載不超過 8  歲幼童。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七十六條,附載幼童以不超過 7  歲或 20kg 為原則。
              六、基於乘載幼童的安全考量,兒童座椅可參考歐盟 EN 14344:
                  European Standard for Child's Seats for Bicycles,並列為應施
                  檢驗商品,必須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才可貼上商品安全
                  標章在市面上販售,藉此確保消費者使用權益與安全。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年滿十八歲之腳踏自行車駕駛人,使用經檢驗之兒童座椅附載七歲以下或
               體重在二十公斤以下幼童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有關附載幼童之正
               確使用、實施方式、宣導、得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ww.law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