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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7-03-31
    法規名稱:教育基本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605 號  委員提案第 20431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吳思瑤  
              許智傑
    連 署 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余宛如  
              黃秀芳  
              吳玉琴  
              郭正亮  
              林靜儀  
              邱泰源  
              陳明文  
              羅致政  
              鄭運鵬  
              何欣純  
              姚文智  
              黃國書
    案    由:本院委員吳思瑤、許智傑等 16 人,「教育基本法」民國 95 年於第八條
              明訂「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民國 100  年復將同條文修正為「使學生
              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校園體罰與霸凌事件仍層出不窮,可見現有
              規範不敷使用,致使教育部難以落實相關防治工作,爰此擬具「教育基本
              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教育基本法」於民國 95 年及民國 100  年陸續修正,第八條第二
                  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
                  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於同條文第五項明定:「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落實體罰
                  及霸凌防制工作,教育部依此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二、惟依據教育部以及民間團體調查自行調查情形,校園體罰及霸凌事件
                  仍舊層出不窮。校園體罰方面,教育部統計,十年來仍有高達 890  
                  名教師因體罰被懲戒,以國小 536  人最多;教育部頒定之「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仍有多項以規定,使教師得以以管教為
                  名、行體罰之實。面對層出不窮的體罰事件,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
                  體罰防制準則」。
              三、在校園霸凌方面,教育部校園安全通報處理中心統計,各級學校各類
                  校園霸凌事件總件數,民國 101  年通報 449  件、確認 282  件;
                  民國 102  年通報 387  件、確認 205  件;103 年通報 585  件、
                  確認 238  件;104 年通報 620  件、確認 206  件,通報與確認件
                  數與日本數據相較落差大;教育部執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亦無
                  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因違反第 25 條第一項規定之懲處情形
                  ,學校或相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欠缺相應罰則,使法令徒成具文,無
                  從落實,應將相關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
              四、綜合前述,顯見現有「教育基本法」條文規定對於校園體罰及霸凌相
                  關防制工作恐有不足之處,爰此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體罰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ww.law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