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教育基本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605 號 委員提案第 20431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吳思瑤
許智傑
連 署 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余宛如
黃秀芳
吳玉琴
郭正亮
林靜儀
邱泰源
陳明文
羅致政
鄭運鵬
何欣純
姚文智
黃國書
案 由:本院委員吳思瑤、許智傑等 16 人,「教育基本法」民國 95 年於第八條
明訂「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民國 100 年復將同條文修正為「使學生
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校園體罰與霸凌事件仍層出不窮,可見現有
規範不敷使用,致使教育部難以落實相關防治工作,爰此擬具「教育基本
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教育基本法」於民國 95 年及民國 100 年陸續修正,第八條第二
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
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於同條文第五項明定:「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落實體罰
及霸凌防制工作,教育部依此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二、惟依據教育部以及民間團體調查自行調查情形,校園體罰及霸凌事件
仍舊層出不窮。校園體罰方面,教育部統計,十年來仍有高達 890
名教師因體罰被懲戒,以國小 536 人最多;教育部頒定之「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仍有多項以規定,使教師得以以管教為
名、行體罰之實。面對層出不窮的體罰事件,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
體罰防制準則」。
三、在校園霸凌方面,教育部校園安全通報處理中心統計,各級學校各類
校園霸凌事件總件數,民國 101 年通報 449 件、確認 282 件;
民國 102 年通報 387 件、確認 205 件;103 年通報 585 件、
確認 238 件;104 年通報 620 件、確認 206 件,通報與確認件
數與日本數據相較落差大;教育部執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亦無
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因違反第 25 條第一項規定之懲處情形
,學校或相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欠缺相應罰則,使法令徒成具文,無
從落實,應將相關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
四、綜合前述,顯見現有「教育基本法」條文規定對於校園體罰及霸凌相
關防制工作恐有不足之處,爰此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體罰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