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會員
  • 購買授權

    查詢 更多報導 評論 友善列印 《》
    「銀行法」第 51、57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7-05-08
    法規名稱:銀行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801  號  委員提案第 20659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余宛如  
    連 署 人:呂孫綾  
              鄭寶清  
              段宜康  
              江永昌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黃秀芳  
              鍾佳濱  
              蔡易餘  
              施義芳  
              林昶佐  
              趙正宇  
              柯志恩  
              鄭運鵬  
              吳焜裕
    案    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 16 人,有鑑於數位金融浪潮來臨,消費者的金融需求
              和銀行的經營業態不斷變化,實體分支機構的意義和功能也在轉變。然現
              行銀行法當中,在銀行營業時間及實體分支機構的設置,仍採申請許可制
              ,恐延滯銀行面對數位金融浪潮時,調整經營業態、配合消費者需求的腳
              步。爰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在銀行的
              營業時間及分支機構設置,改採報備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在數位金融時代,消費者可透過網路利用多元化管道進行交易或取得
                  所需的金融服務,對於實體分行或分支機構的依賴度逐漸下滑,因此
                  有論者提出「關鍵是銀行(金融)服務,不是銀行(金融機構)」(
                  布雷特.金恩, 2013)的論點。
              二、但是考量金融商品有其專業與獨特性,並不是所有金融商品都能在數
                  位通路完成,實體分行較能整合資源,提供較完整的各項金融服務,
                  許多消費者仍習慣到分行交易,因此現階段上,實體分行與數位通路
                  必須併行其功能,缺一不可。現有的分行在功能上亦將有所轉型,可
                  能將朝向大型化的旗艦型或個人化的簡易性兩極發展,以與數位通路
                  相輔相成(胡湘湘, 2014)。
              三、綜上所陳,伴隨著技術和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消費者的金融需求和
                  銀行的經營業態不斷變化,實體分支機構的意義和功能也在轉變。凡
                  此種種,應該授權給最接近消費者的銀行業者,根據實際經營狀態和
                  需求,來進行調整。主管機關的監理,應集中於資本適足率、財務體
                  質、道德風險等因素,無須拘泥在維繫既有的經營業態,或者致力打
                  造想像中應有的經營業態。
              四、然現行銀行法當中,在銀行營業時間及實體分支機構的設置,仍採申
                  請許可制。恐延滯銀行面對數位金融浪潮時,順應市場需求、調整經
                  營業態的腳步。爰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修正草案,
                  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及分支機構設置,改採報備制。以利銀行業者順應
                  市場需求、靈活調整業態。
              五、原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制訂之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由主管
                  機關配合本案修法宗旨,進行條文調整後送呈本院。
    
    第 51 條   銀行之營業時間及休假日,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第 57 條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報備時應提供之營業計劃及備查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ww.law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