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073 號 委員提案第 21906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鍾佳濱
連 署 人:張廖萬堅
吳玉琴
陳曼麗
李昆澤
鄭寶清
吳秉叡
李麗芬
鍾孔炤
施義芳
趙天麟
羅致政
Kolas Yotaka
李俊俋
蘇巧慧
蔡培慧
王榮璋
管碧玲
余宛如
案 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 19 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解決托育問題,政府應提
供多元幼托服務選項滿足所有幼兒公共利益,增進資訊揭露及確保個人資
料妥善運用,爰提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說 明:一、因應少子女化現象,為解決育齡家長托育問題,教育部目前推出教保
公共化政策,期 2017 年至 2020 年前增設 1,247 家公立及非營利
幼兒園,將公私立幼兒園比由 3:7 提升至 4:6 ;地方政府則依財
政能力推出教育券、4 或 5 歲幼兒免學費等措施,惟得以享受這些
措施對象以有一定經濟條件之家庭為主。依教育部統計資料,2 至 5
歲幼兒粗在學率為 6 成,顯示約4成幼兒未入學。
二、為滿足所有幼兒(特別是不利條件者)公共利益,除提升公私幼兒園
比例之外(解決平價托育需求),政府應提高教保服務涵蓋範圍,協
助提供有入園需求但無法入園之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機會,並應考慮家
長、幼兒實際需要提供多元幼托服務選項,包括:1.教保公共化政策
多元化:除了增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學費補助之外,參考其他國
家作法,例如政府購買幼托服務。2.教保服務機構多樣化:除了公立
、非營利及私立幼兒園之外,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不應僅為過渡時期
替代選項。(第七條及第十條)
三、為增進家長或監護人了解幼兒園資訊、減少其搜尋成本,另為保障家
長及幼兒權益,增修第三十六條所列幼兒園應公開資訊內容,包括幼
兒園應公告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之情
形及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之規定。
四、為利各級主管機關瞭解與規劃幼兒接受教保服務及補助情形、教保服
務機構員額配置及人員任用,同時確保個人資料被妥善運用,爰增訂
第十八條之一,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幼兒及教保服
務機構服務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學前教育階段幼兒資料庫。
第 7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
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
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政府應提供幼兒普及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
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
得獎助私立幼兒園辦理。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不利條件
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
導人力。
前項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自治法規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
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離島、偏鄉地區為因應地理條件限制及幼兒生活與學習活動之需要,或原
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
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機構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前項互助式教保服務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
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審議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二項之審議,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
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保及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團
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社區或部落代表。
第 18-1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幼兒接受教保服務及受補助情形、教保服務機
構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學前教育階段幼兒及人員之
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
第 36 條 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第十八條所定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
五、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