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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委員余宛如等 25 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8-10-18
    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559 號  委員提案第 22396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6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余宛如
              蘇震清
    連 署 人:邱志偉
              何欣純
              吳思瑤
              趙正宇
              蔡適應
              陳賴素美
              張廖萬堅
              陳曼麗
              施義芳
              吳焜裕
              黃秀芳
              邱議瑩
              郭正亮
              蔣絜安
              李昆澤
              吳琪銘
              江永昌
              林俊憲
              管碧玲
              陳 瑩
              邱泰源
              蘇治芬
              鍾佳濱
    案    由:本院委員余宛如、蘇震清等 25 人,為使我國於有價證券之認定,給予主
              管機關更具體、明確之判斷準據授權。且觀諸現今社會,因應科技發展與
              創新思維,新形態之金融商品、交易、形態(如 Crypto Asset) 推陳出
              新,惟缺乏明確法源依據而無法積極認定,進而造成投資人或消費者之保
              護不足,亦造成相關業者無所適從。再參照國內外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
              爰擬具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目前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僅訂「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
                  、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惟經主
                  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缺乏具體明確之依據規範。
              二、故修法將「具有投資性質之證券或契約」,明訂入條文。
    
    第 6 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證券或契約。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
               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
               價證券。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ww.law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