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559 號 委員提案第 22396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6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余宛如
蘇震清
連 署 人:邱志偉
何欣純
吳思瑤
趙正宇
蔡適應
陳賴素美
張廖萬堅
陳曼麗
施義芳
吳焜裕
黃秀芳
邱議瑩
郭正亮
蔣絜安
李昆澤
吳琪銘
江永昌
林俊憲
管碧玲
陳 瑩
邱泰源
蘇治芬
鍾佳濱
案 由:本院委員余宛如、蘇震清等 25 人,為使我國於有價證券之認定,給予主
管機關更具體、明確之判斷準據授權。且觀諸現今社會,因應科技發展與
創新思維,新形態之金融商品、交易、形態(如 Crypto Asset) 推陳出
新,惟缺乏明確法源依據而無法積極認定,進而造成投資人或消費者之保
護不足,亦造成相關業者無所適從。再參照國內外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
爰擬具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目前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僅訂「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
、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惟經主
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缺乏具體明確之依據規範。
二、故修法將「具有投資性質之證券或契約」,明訂入條文。
第 6 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證券或契約。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
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
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