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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委員黃國書等 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0-12-10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46  號  委員提案第 25353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黃國書
              吳秉叡
              何志偉
              黃世杰
    連 署 人:林俊憲
              賴惠員
              陳秀寳
              湯蕙禎
              蘇巧慧
              陳素月
              沈發惠
              王美惠
              何欣純
              林楚茵
              周春米
              趙天麟
              邱議瑩
              吳思瑤
              吳玉琴
              莊競程
              范 雲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案    由:本院委員黃國書、吳秉叡、何志偉、黃世杰等 22 人,鑒於以現金為賭注
              之線上博弈網站入侵校園,透過組頭吸收學生開戶,並誘使學生深陷賭博
              ,欠下大筆金額後,再向學生或家長索討欠債,已危害校園風氣與社會安
              寧,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說    明:鑒於近年以現金進行賭注線上博弈網站入侵校園,組頭系統性吸收學生參
              與線上賭博時有所聞。然法律實務上,對需帳號密碼登入之線上博弈網站
              是否為公共空間仍存有爭議,導致線上博弈網站成為查緝漏洞。為防止線
              上博弈網站持續危害校園,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修正草案。
              草案要點如下:
              一、加重賭博罪之罰金,提高至五萬。
              二、增訂本條第二項,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
                  方法賭博財物者納入本條所定之犯罪。
              三、增訂本條第四項,將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本條之罪者納入處
                  罰。刑責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四、第四項之目的為防治教唆、引誘學生從事賭博之行為,而非處罰學生
                  ;同時若處罰學生,則有可能導致學生、家長不願報案,反而縱容違
                  法線上博弈,故明定受教唆、引誘而參與賭博之未成年人,不罰。
              五、鑒於彩券為賭博之一環,然既非賭具亦非財物,故修正本條第六項將
                  彩券納入。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未成年人受教唆或引誘犯本項之罪者,不罰。
               但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ww.law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