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46 號 委員提案第 25353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黃國書
吳秉叡
何志偉
黃世杰
連 署 人:林俊憲
賴惠員
陳秀寳
湯蕙禎
蘇巧慧
陳素月
沈發惠
王美惠
何欣純
林楚茵
周春米
趙天麟
邱議瑩
吳思瑤
吳玉琴
莊競程
范 雲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案 由:本院委員黃國書、吳秉叡、何志偉、黃世杰等 22 人,鑒於以現金為賭注
之線上博弈網站入侵校園,透過組頭吸收學生開戶,並誘使學生深陷賭博
,欠下大筆金額後,再向學生或家長索討欠債,已危害校園風氣與社會安
寧,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說 明:鑒於近年以現金進行賭注線上博弈網站入侵校園,組頭系統性吸收學生參
與線上賭博時有所聞。然法律實務上,對需帳號密碼登入之線上博弈網站
是否為公共空間仍存有爭議,導致線上博弈網站成為查緝漏洞。為防止線
上博弈網站持續危害校園,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修正草案。
草案要點如下:
一、加重賭博罪之罰金,提高至五萬。
二、增訂本條第二項,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
方法賭博財物者納入本條所定之犯罪。
三、增訂本條第四項,將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本條之罪者納入處
罰。刑責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四、第四項之目的為防治教唆、引誘學生從事賭博之行為,而非處罰學生
;同時若處罰學生,則有可能導致學生、家長不願報案,反而縱容違
法線上博弈,故明定受教唆、引誘而參與賭博之未成年人,不罰。
五、鑒於彩券為賭博之一環,然既非賭具亦非財物,故修正本條第六項將
彩券納入。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未成年人受教唆或引誘犯本項之罪者,不罰。
但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