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 判解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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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民事》 租約約定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將地上建物拆卸離場,地上鋪設之建材物清乾淨;合約終止時,亦須恢復承租時地上之狀況
2026-04-17 《證期》 招攬民眾於國外開設帳戶,曾否辦理徵信、評估資力並核給交易額度,此與民眾得投入之交易金額及其所受損害之範圍攸關頗切,徒以行為人未經許可,經營事業,逕認民眾所投入之金額即為其全部損害,自嫌速斷
2026-04-16 《經濟》 股東盈餘分派請求權乃股東權之一種,於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股東之盈餘分派請求權即告確定,而成為具體的請求權,非附屬於股東權之期待權,亦即股東自決議成立時起,取得請求公司給付股息、紅利之具體請求權,公司自決議之時起,負有給付股息、紅利予股東之義務
2026-04-16 《民事》 法院於具體個案論斷法人有否與他行為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須辨明法人自己有無民法第 184 條所定之侵權行為,並區別所涉之共同侵權行為類型,依確定之事實涵攝其要件而定
2026-04-15 《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等行為
2026-04-15 《公平》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2026-04-14 《經濟》 股東會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乃股東會之權利,故股東會決議承認財務報表,難謂該決議之內容本身違反法令或章程,且縱財務報表未依法編造,董監事責任既不因此而解除,亦難認該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2026-04-14 《民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所謂一定法律關係,係指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可生不特定債權之法律關係,且須具有實質限定性及客觀明確性者而言
2026-04-13 《消保》 服務本身雖未具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致生財產上損失,倘與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保障無直接關係,消費者得依契約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應不在消保法第 7 條規定保護範圍之列
2026-04-13 《金融》 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9 條之 1 規定,幫助非法吸收存款者,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為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所定之侵權行為
2026-04-10 《消保》 消保法所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僅按預先提出之一般契約條款訂立契約,並未進行磋商。如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條款,經雙方磋商而合意議定者,即非前述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適用範圍
2026-04-10 《票據》 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間須非直接前後手,始可為執票人惡意取得之抗辯,至若票據債務人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固非法所不許,惟此須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間為票據直接授受者,始有其適用
2026-04-09 《保險》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之書面催告,如已進入要保人之實力支配範圍,且處於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要保人了解之狀態時,應認該催告已對要保人發生效力
2026-04-09 《民事》 合夥存續期間若因合夥人退夥致僅剩合夥人一人時,因已不符合夥之成立要件,且其共同經營事業之目的亦無從繼續,自應認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而有民法第 692 條第 3 款所列歸於解散之事由
2026-04-08 《訴訟》 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
2026-04-08 《國防》 報考志願役預備軍官班之人員,基本上要符合「常備役體位」,以防考生有精神疾患等情事,肇生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之虞,手段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與平等原則無違,倘經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者,不予核發准考證
2026-04-07 《金融》 銀行法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2026-04-07 《勞動》 如保險公司為履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課予之公法上義務,將相關規範納入工作規則,藉此強化對保險業務員指揮、監督及制約之權利,則保險業務員是否具有從屬性之判斷,自應將工作規則內容納入考量
2026-04-02 《洗錢》 行為人可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將間接助長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造成他人受有金錢損失,並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於偵查、審理時均未自白犯行,是僅得適用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減刑規定,而無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
2026-04-02 《民事》 房屋前陽台設置之緩降機既係依法規設置,且係最佳之設置位置,實有公共安全之考量,行為人對於房屋前陽台之使用範圍受限,可認房屋前陽台之通常效用不致因緩降機之設置而有所減損,縱令有之,減少之程度亦甚微,依民法第 354 條但書規定,應不得視為瑕疵,即無物之瑕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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