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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2024-10-08
《刑事》
販賣毒品案件之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毒品交易供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連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始足當之
2024-10-08
《民事》
遺產縱經分割,除經債權人同意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而非僅以分歸自己所有之部分負給付責任
2024-10-07
《保險》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雖具有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而此事實經證明並未對保險事故之發生具有影響,即對特定已發生之保險事故,未造成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原則並未受到破壞時,保險人始不得解除契約
2024-10-07
《經濟》
行為人於登記完旋將款項返還股東之方式,未實際繳納應收之股款,分別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股東應收款項、以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係違反公司法第 9 條之規定
2024-10-04
《經濟》
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且於未向稽徵所辦理購買發票、申請停復業、申報銷售營業稅等業務,政府以處分命令開發公司解散,與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相符,並無違誤
2024-10-04
《兒童》
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少法第 112 條之 1 第 1 項之罪,因嚴重侵害兒童及少年生命、生存權及性自主權之完整性,縱使行為人受緩刑宣告,亦應命付保護管束並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等事項
2024-10-01
《消保》
業者就其容許在營業場所內舉辦之活動,客觀上有使人產生信賴該活動為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之範圍,亦應確保該活動提供之服務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以進入該營業場所之消費者或第三人有無對企業經營者支付對價,或與企業經營者有無契約關係而不同
2024-10-01
《保險》
如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將致保險人僅得以出名人而非以借名人為要保人,對保險法本身之價值體系、正常運作與保險法制之維繫產生破壞,依民法第 72 條規定,該借名契約自屬無效
2024-09-30
《民事》
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而遺產之範圍自包括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非專屬之權利、義務,均為分割之標的
2024-09-30
《保險》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常未經歷事故發生之過程,而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之問題,應依民訴法第 277 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就事故是否為意外突發之舉證責任
2024-09-27
《醫療》
藥害救濟法所稱「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之藥害範圍,應係指藥物之使用為死亡之直接原因,倘若藥物使用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即使不具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所列各款情形,也不會影響未合致藥害救濟給付要件之結論
2024-09-27
《國防》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18 規定,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前因任官前體能測驗未達國軍體能鑑測合格基準者,應賠償同辦法第 10 條所定由軍事學校發給之學雜費等及提供至軍事學校受訓之伙食之全部費用及待遇
2024-09-26
《經濟》
依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係由公司原有股東認購,僅向「特定人」招募股份,即與證交法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要件不合,此時既非證交法所定之「發行人」,即無違反證交法第 20 條第 2 項有關發行規定之可言
2024-09-26
《賦稅》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應由稅捐主管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按該營業人之實際營業情形,本於法定權責而為核定,尚非營業人所得自由選擇
2024-09-25
《經濟》
董事或監察人縱於訴訟繫屬中未繼續擔任該職務,而與上市櫃公司間已無委任關係存在,該訴訟仍具客觀訴之利益,而有權利保護必要,保護機構自得繼續訴訟
2024-09-25
《衛生》
公司交易流程所設計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根本不足以辨識購買者之年齡,事實上具有販賣酒品予未成年人之高度風險,難以證明確有踐行查驗程序,處以罰鍰,並無違誤
2024-09-24
《金融》
利用高額標息及車馬費補助等誘因,誘使不特定之人加入合會投資,並支付應還之本金及高額標息費用。屬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收益之存款性質,與銀行法第 5 條之 1 規定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要件相符
2024-09-24
《國防》
依軍事學校招生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錄取之軍費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並負擔完成學業,及服一定年限常備兵役義務之行政契約,招生簡章之規定乃構成行政契約之內容,軍費生即負有於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之義務
2024-09-23
《賦稅》
事前租稅規避行為,其主觀上有利用稅捐實證法存在之法律漏洞,進行避稅之意圖,足認申報稅捐有違反誠實義務,而構成稅捐逃漏之違法行為
2024-09-23
《金融》
以投資名義吸收資金,已具備未經許可經營期貨服務外觀,甚或收受款項行為,重合犯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第 5 項第 5 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服務事業罪名,仍不排斥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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