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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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開展示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呂榮海
出版日期: 1992.08.06
資料來源: 台灣 民眾日報 第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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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公開展示權美術著作攝影著作
中文摘要: 著作權法關於「公開展示權」之發展可知,在八十一年到八十七年間,「公開展示權」重在「真跡原畫」與「底片」的直接鑑賞,在這段期間,以投影機將幻燈片打到布幕上觀看,是對於「真跡原畫」與「底片」的間接接觸,已不具對真跡之鑑賞價值,並不屬於公開展示。到了八十七年修法之後,「公開展示權」不再以「真跡原畫」與「底片」為限,尚及於「複製品」及「相片」的接觸,則以投影機將幻燈片打到布幕上觀看,就屬於公開展示權之範圍,應該獲得授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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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榮海,公開展示權,民眾日報 第 11 版,1992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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