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開展示權;美術著作;攝影著作 |
中文摘要: |
著作權法關於「公開展示權」之發展可知,在八十一年到八十七年間,「公開展示權」重在「真跡原畫」與「底片」的直接鑑賞,在這段期間,以投影機將幻燈片打到布幕上觀看,是對於「真跡原畫」與「底片」的間接接觸,已不具對真跡之鑑賞價值,並不屬於公開展示。到了八十七年修法之後,「公開展示權」不再以「真跡原畫」與「底片」為限,尚及於「複製品」及「相片」的接觸,則以投影機將幻燈片打到布幕上觀看,就屬於公開展示權之範圍,應該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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