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共領域;重製權補償金制度;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商標權(法);合理使用;TRIPS 協定;政府資訊公開法;伯恩公約 |
中文摘要: |
在資訊時代,非實體面向的公共領域面臨嚴重流失的問題,因此本文的主旨在於闡述非建立實體面向公共領域的重要性,並提出建立與維護該領域之具體建議,包括: 1、在憲法層次理應建立一個由所有人享有、可提供所有人集體自由的公共領域,使之成為憲法保障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制度,用以平衡私益與公益。每當國家在順從少數人私益而承認新的智慧財產權時,就有義務從維護公共領域的角度探討如何使公共領域不受到該智慧財產權的不利影響,從而採取措施防止之。 2、以某種形式的重製權補償金制度維護公共領域,即在既有的各種著作權外,再增加著作權人一項收入,使著作權人能從原本無法實現其權利(限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困難-隱私權)的家中重製行為中獲到補償。補償的機制是透過著作權共同管理團體運作,所有費用最後都是由消費者承擔,只不過其支出被化整為零分散到各種行為之中。消費者支付補償金之後,其個人非營利之重製行為,完全不受著作權人重製權的限制。 3、廢除非營利目的非法重製之刑事責任。 4、建構取得資訊的良好法制環境。 5、國家應將其掌握之資源多投入公共領域,釋出國有的著作權,要求公立教學及研究機構及人員應將其研究成果提供或將取得資料限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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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什麼是公共領域? 貳、建立公共領域之重要性 一、過往的威脅 二、現在的威脅 (一)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的發展-由妥協而強制 (二)專利法 (三)商標法 (四)著作權法 參、建立資訊時代「公共領域」之具體建議 一、建立「公共領域」作為憲法層次的集體權利 二、以某種形式的重製權補償金制度維護公共領域 (一)Fisher教授建議之替代補償制度 (二)本文見解 三、廢除非營利目的非法重製之刑事責任 四、建構取得資訊的良好法制環境 五、國家應將其掌握之資源多投入公共領域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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