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老師;懲戒權;生活公約;社會相當性;沒收;必要程度 |
中文摘要: |
對於老師懲戒權的探討,本文作者認為,老師可以行使的懲戒權,如對未依規定寫功課的學生處罰其關在教室寫功課兩小時;對重大違反課堂或校園秩序的學生,在別無其他選擇的情形下打手心(輕微紅腫);對上課打電動、看漫畫、看寫真集、打手機等的學生,暫時扣留上開物品到下課為止。但是老師懲戒權的行使不能無限上綱,它與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的父母懲戒權相同,都不可以超過「必要」的程度,否則就是懲戒權的濫用,在刑法上是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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