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權;司法改革;律師;公共利益;澄清義務;客觀義務 |
中文摘要: |
本文作者對於侵害人權的司法改革提出探討,關於律師可隨時毫無限制地接觸被告並私下談話部分,如果律師故意干擾檢警調偵查行動的節奏,使第一線辦案人員無法掌握第一黃金破案時間而久懸延滯,造成損害不斷地擴大甚至無法防阻,則對公共利益及真實的發現是一大傷害。另法官不用再依職權調查證據部分,這次修法竟然要將此項法官應有的「澄清義務」及「客觀義務」刪除,改成法院為發現真實「得」調查證據,所以今後是否調查的裁量將繫於法官一念之間,導致真實發現竟然是要靠法官的勤惰來決定,形同宣示今後法院不再是發現真實及公平正義的地方,此舉將使全國民眾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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