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洗錢罪;追徵;法益;不罰後行為;待可能性;自證己罪 |
中文摘要: |
針對洗錢罪的保護法益與體系地位的探討,本文作者認為,如已建置普遍適用之有效追徵法制,原所欲保護之法益已可循另一對行為人損害較輕微之方式有效達成,自無再入罪規範之必要性。惟值得注意的是,何種機制才是普遍適用之有效追徵法制,尚待實證,且現實上恐怕不容易實現,可想而知,此種除罪之期待,無寧祇是夢幻一場。惟倘因國家機關怠於建置普遍適用之有效追徵法制,而將責任轉嫁於行為人負擔,是否妥適,非無研求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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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所在 貳、問題探討 一、不罰後行為與自己洗錢行為 二、期待可能性與自己洗錢行為 三、不自證己罪與自己洗錢行為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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