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特別費;詐術;檢察官;混同;消費寄託物;寄託物 |
中文摘要: |
對於特別費案的探討,本文作者認為,國家給錢時根本不是導因於行為人用了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而是國家希望首長用不完要繳回,所以首長錢未用完而未繳回此一已造成的事實,根本與詐欺沒有關係,故本案將來公訴檢察官可能不好打。值得一提的,錢進了當事人的帳戶,因為金錢具有替代性,在民法上的概念是與當事人的其他錢混同了,該筆錢稱為消費寄託物,寄託物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當事人了,只是日後若要返還,必須以相同種類、數量、品質之物為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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