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特別費案;詐欺罪;陷於錯誤;起訴書;首長;檢察官 |
中文摘要: |
針對前台北市長特別費案,本文作者認為,該案的起訴法條是引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點出起訴法條可能錯了,因為詐欺罪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一開始就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的給付,但是首長特別費不用單據的部分姑且照起訴書所認定的,是國家給一筆錢,若未用完要繳回,然國家給錢時根本不是導因於行為人用了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而是國家希望首長用不完要繳回,所以首長錢未用完而未繳回此一已造成的事實,根本與詐欺沒有關係,故該案將來公訴檢察官可能不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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