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人;自然人;緩起訴處分;兩罰制度;個人責任原理;故意犯罪 |
中文摘要: |
針對對法人緩起訴處分的探討,作者文中提及法律所以設兩罰制度,主要在於現代社會中,法人在運用人力、財力、物力於實現特定目標方面遠遠超過自然人之能量及活動範圍,在幾乎所有社會生活領域中均發揮巨大的作用,故法人在合理有效地為社會蓄積、創造財富之同時,為了追逐超額利潤而不擇手段,造成生命、身體之危害或巨大財產損失之情況亦日趨嚴重,尤其是經濟型或權貴型犯罪尤然,為有效遏阻法人之危害社會行為續繼擴大,對法人上開行為施以制裁顯得有其必要,此乃兩罰制之設計目的,亦即兩罰規定之意旨所在。
|
目 次: |
壹、問題緣起 貳、對法人緩起訴處分之適法性? 一、問題爭點 二、問題分析 三、日本立法例及實務運作 參、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