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檢察制度;中國北洋政府;中國國民政府;審檢分隸;檢察官職權;推檢互調 |
中文摘要: |
原統治臺灣的日本帝國於二次大戰中戰敗,戰後乃由當時的中國政府於 1945 年(民國 34 年)10月 25 日,代表同盟國軍事接收臺灣,此後臺灣社會即受到中華民國法的規制,迄今已 60 年。故在 2005 年年底進行跨世紀的回顧,我們可以說臺灣人民已在來自西方的檢察制度底下,生活了 110 年,而中華民國檢察制度如下所述始自 1906 年,至今已屆 100 年。本文作者回溯自 1906 年開始,逐一揭開中華民國檢察制度百年來令人好奇的神秘面紗。
|
目 次: |
壹、中國清末引進西式法院及檢察制度 貳、中國北洋政府的檢察制度 一、檢察機關之組織 二、檢察官職權及其行使 三、檢察官的任用 叁、中國國民政府的檢察制度 一、檢察機關之組織 二、檢察官職權及其行使 三、檢察官的任用 肆、行憲後中華民國在大陸的檢察制度 伍、沿襲大陸時期的檢察制度:審檢分隸前 一、中華民國檢察機關在臺灣的創建及其組織 二、檢察官職權及其行使 三、檢察官的任用 陸、因應臺灣政治與社會變遷的檢察制度:審檢分隸後 一、審檢分立及分隸與檢察組織 二、檢察官職權及其行使 三、檢察官的任用 柒、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