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務費案;檢察官;律師;人權保障;訴訟關係人;防禦利益 |
中文摘要: |
針對國務費案的探討,本文作者認為,檢察官當面告知總統可能涉及之罪名及可以請律師在場等語,係因將涉及人權保障之權利告知事項「提前」告知訴訟關係人,以免造成日後對訴訟關係人之突襲,此乃刑事訴訟程序保障所有訴訟關係人「防禦利益」之體現,與刑事訴訟保障人權之世界潮流相吻合。惟為了呼應時代子民對享有統治權者應清廉執政之強烈要求,其根本解決之道,乃即刻修改憲法第五十二條,將國家元首之重大貪瀆罪排除刑事豁免權之外,以期執政者不敢輕易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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