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教唆犯;共犯從屬性;教唆未遂;客觀主義;間接正犯;著手 |
中文摘要: |
刑法修正教唆犯規定後,對於教唆犯之立法原則,由主觀與客觀並重之原則而轉趨向客觀主義之原則,在刪除刑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後,應如何處理刪除前教唆未遂行為之問題,作者認為,依據新法所揭櫫之共犯從屬性原則,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已不具可罰性,如被教唆者已達既遂狀態,教唆者成立既遂罪;若被教唆者未達既遂狀態,則教唆者亦依未遂犯論罪。關於間接正犯問題,則可考慮參考德國或日本法規定,將間接正犯明文化,而間接正犯之著手時期判斷,可採一方面以利用行為為處罰之對象,另一方面著手時期以被利用人之行為為基準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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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新法」有關教唆犯之解釋 一、教唆犯新規定之意涵 二、教唆犯新規定之成立範圍 三、教唆犯新規定之處罰根據理論 參、「新法」有關教唆未遂之解釋 一、教唆未遂概念之確立 二、教唆未遂之可罰性 三、未遂教唆之可罰性 肆、間接正犯明文化之問題性 一、間接正犯概念之確立 二、間接正犯之理論基礎 三、間接正犯明文化之妥當性 伍、「新法」有關間接正犯之界定 一、成立間接正犯之學說概況 二、區別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實務見解 三、間接正犯之著手時期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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