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連續犯;包括一罪;接續犯;集合犯;罪責原則;吸收原則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實務上固有對多次犯罪者論以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規定處斷之慣例,雖可減輕訴訟成本,惟因連續犯規定違反罪責原則,向為刑法學者質疑及批評。在我國刪除連續犯規定後,對於原本以連續犯處斷之案件,於修正後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或許可參考日本廢除連續犯之經驗作為參考及借鏡。在連續犯廢除後,在極為短暫時間內利用同一機會對同一被害人反覆實行同種犯罪行為之情形,可適用接續犯處理;對於時間上有所間斷之數行為,則可採取包括一罪或集合犯等概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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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一九四七年之前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情形 一、學說見解評析 二、實務立場介紹 參、一九四七年廢除連續犯規定當時之概況 一、廢除連續犯規定之必要性 二、廢除連續犯規定之妥當性 三、不設科刑上特例之理由 四、保留牽連犯規定之理由 肆、廢除連續犯規定後之因應與處理 一、廢除後之法律效果 二、廢除後學理上之因應 三、廢除後實務上之因應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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