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強暴;脅迫;不能抗拒;物理力;無形力;傷害 |
中文摘要: |
刑法上之行為手段有以強暴或脅迫而為規定者,然所謂強暴脅迫之定義,卻因犯罪的不同而有所變動,實務認定上也多就具體案件作個別判斷,並無統一解釋基準,故作者認為,應有為強暴、脅迫概念為定性之必要。所謂強暴,係指不法行使一切有形力之行為;所謂脅迫,則係指用言詞或舉動對他人通知惡害事實,使人心生畏怖,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者而言,兩者依據行為規範的強度,也可區分為廣義與狹義。對於強暴是否包括能量等無形力之問題,如對強暴之定義採取廣義物理力之行使,自得包括有形及無形之物理力。針對強暴脅迫與傷害有可能重疊成立之疑義,作者則認為,基於行為人主觀之犯意與客觀行為之「二元式思考」可為判斷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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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強暴脅迫犯罪之類型 一、我國刑法規定 (一)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行為 (二)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 (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行為 二、日本刑法規定 (一)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行為 (二)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 (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行為 參、強暴脅迫概念之確立 一、強暴之意涵 (一)最廣義之強暴 (二)廣義之強暴 (三)狹義之強暴 (四)最狹義之強暴 二、脅迫之意涵 (一)最廣義之脅迫 (二)廣義之脅迫 (三)狹義之脅迫 (四)最狹義之脅迫 肆、強暴脅迫概念之適用性 一、有形力之解釋 二、強暴脅迫與恐嚇之關係 三、強暴脅迫與傷害之關係 四、強暴脅迫與私刑拘禁之關係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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