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語文著作;標的;契約;新聞;自由撰稿人;著作 |
中文摘要: |
按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報紙上之相關報導很多都是評論與事實敘述混合並列,不完全是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所以應該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此,新聞記者為報社所撰寫之報導,如受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權關係應依該法第 11 條規定,亦即以記者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則歸於報社所有,倘若,事前雙方得以契約,就前述情形作其他約定,就應依該契約規定,也就沒有權利歸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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