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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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可否將擅自轉寄電子郵件之員工解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章忠信
出版日期: 2004.01.16
資料來源: 台灣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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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章忠信
關 鍵 詞: 營業秘密隱私權勞動條件工作權解僱之最後手段性預告終止
中文摘要: 由於解雇涉及勞工工作之喪失,屬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核心領域,因此,解僱應為雇主最後且無其他選擇之不得己手段,關於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解雇,必須其情節達重大程度,雇主無其他對勞工權益影響較輕微之懲處措施可採,而非解雇不足以維持企業內部秩序者,始符比例原則下之必要性原則與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揭示之權利濫用禁止及誠信原則之要求,即在適用上須合乎「解僱之最後手段性」。
目  次: 壹、前言 貳、事實 參、雙方主張 一、原告主張 二、被告抗辯 肆、法院認定 一、結論 二、理由 伍、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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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公司可否將擅自轉寄電子郵件之員工解雇?,法源法律網,2004年01月16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1330(最後瀏覽日: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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