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強制授權;報酬;重製物;著作財產權 |
中文摘要: |
對於找不到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時,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前項申請許可強制授權及使用報酬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七十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利用音樂著作者,不得將其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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