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授權;重製;報酬;二次利用著作行為;共同使用報酬率;平行授權 |
中文摘要: |
在著作權法部分,主要是修正第 37 條關於授權之規定,增訂第 6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針對廣播電視內容被二次利用以及音樂製成廣告後被公開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以回歸市場機制。在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本次最重大之修正在於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集體管理團體」,以符其實,揭示此一團體乃代表著作財產權人以集體方式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及收取使用報酬,再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而非如經營不動產交易或外勞引進之「仲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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