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營業秘密;經濟價值;醫療行為;重製;醫療服務;著作權 |
中文摘要: |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著作權法對於「醫療技巧」或「醫療知識」之保護僅及於其文字「表達」,並不及於依「醫療技巧」或「醫療知識」所進行的醫療行為,或是依該等「醫療技巧」或「醫療知識」的另行「表達」。事實上,由於病歷只是特定病人的病情與治療等事實記載,是單純的事實紀錄,從未聽說有醫師在病歷上大作文章,故其並沒有創作性在其中,不能成為「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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