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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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病歷的智慧財產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章忠信
出版日期: 2004.06.20
資料來源: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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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章忠信
關 鍵 詞: 營業秘密經濟價值醫療行為重製醫療服務著作權
中文摘要: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著作權法對於「醫療技巧」或「醫療知識」之保護僅及於其文字「表達」,並不及於依「醫療技巧」或「醫療知識」所進行的醫療行為,或是依該等「醫療技巧」或「醫療知識」的另行「表達」。事實上,由於病歷只是特定病人的病情與治療等事實記載,是單純的事實紀錄,從未聽說有醫師在病歷上大作文章,故其並沒有創作性在其中,不能成為「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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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病歷的智慧財產權,法源法律網,2004年06月20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2092(最後瀏覽日: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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