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著作權法;著作權;受雇人;著作人格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
中文摘要: |
針對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作者指出,本條係限制同法第十一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與第十二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等二條文之適用範圍。其立法理由係因民國八十一年以前的舊法沒有著作人格權概念,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多為法人著作,直接以法人為著作人,全無受雇人為著作人的觀念,出資聘人完成著作,是直接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而這些著作之法律關係已經確定,若因新法變動造成既有的法律關係改變,將會造成混亂,故特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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