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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章忠信
出版日期:
2009.07.02
資料來源:
台灣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309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章忠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
使用者
;
網路
;
著作權法
;
製版權人
;
財產上利益
中文摘要:
就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七規定,作者指出,若使用者所上載者係未具名之文章或攝影,「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自不可能得知其是否違法,惟若使用者為個人,而所上載者係院線電影片或偶象表演團體新發行之專輯,實不得主張對侵權一事不知情。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章忠信,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七,法源法律網,2009年07月02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2899(最後瀏覽日:2025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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