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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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章忠信
出版日期: 2006.12.20
資料來源: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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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章忠信
關 鍵 詞: 作權審議調解使用報酬率告訴乃論製版權刑責
中文摘要: 著作權法第 82 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進行相關審議、調解及諮詢,其職權包括︰(一)第 47 條第 4 項規定,教科書使用著作法定授權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以及(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其中,關於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蓋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調解成功,亦無從因撤回告訴而免除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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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法源法律網,2006年12月20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3006(最後瀏覽日: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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