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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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輔助宣告制度對銀行業務的影響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月滿
出版日期: 2009.04.10
資料來源: 台灣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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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月滿
關 鍵 詞: 輔助宣告第三人交易安全輔助人公示方式高齡化禁治產監護宣告
中文摘要: 立法院於 97 年通過民法總則篇及繼承篇修正案,增訂輔助宣告制度等有關規定,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正式施行。由於常有營業單位來電詢問,客戶中風癱瘓或患有憂鬱症、躁鬱症者,可否辦理存放款、購買基金等業務,就法律面而言,此類客戶如果行為時意識清楚精神狀態穩定,除非已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修法後改為監護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否則所為存款、借款、購買基金行為均有效成立。

目  次: 一、前言
二、何謂輔助宣告
三、輔助宣告的法律效果
四、對銀行業務的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張月滿,民法輔助宣告制度對銀行業務的影響,法源法律網,2009年04月10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3175(最後瀏覽日: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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