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輔助宣告;第三人交易安全;輔助人;公示方式;高齡化;禁治產;監護宣告 |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於 97 年通過民法總則篇及繼承篇修正案,增訂輔助宣告制度等有關規定,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正式施行。由於常有營業單位來電詢問,客戶中風癱瘓或患有憂鬱症、躁鬱症者,可否辦理存放款、購買基金等業務,就法律面而言,此類客戶如果行為時意識清楚精神狀態穩定,除非已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修法後改為監護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否則所為存款、借款、購買基金行為均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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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何謂輔助宣告 三、輔助宣告的法律效果 四、對銀行業務的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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