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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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保險人於危險事故後之調查義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志峰
出版日期: 2012.11.19
資料來源: 台灣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金融保險法制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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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志峰
關 鍵 詞: 保險誠信善意原則準信賴關係誠信善意與公平交易之義務侵權性質之惡意行為失權效抗辯權履約請求權
中文摘要: 在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即處於面臨損失,但不知能否得到保險補償之不確定地位,保險人在危險事故發生後,受到通知而知曉事故後,立即為完整的調查以釐定該事故是否應負保險責任,即屬保障被保險人心境安寧與財務安全之最佳履行方式。然而,於我國目前保險實務之發展,部分保險人常在收到事故通知後,消極等待被保險人提出相關資料或訴訟之進行,而未積極為各種應為之調查行為,甚且拖延調查程序以較低之金額與被保險人和解之巧取利益情事,導致理賠相關糾紛之產生,更造成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質疑,使得我國保險實務之運作,已背離現代保險應有之目的。
目  次: 壹、前言
貳、調查之性質與內涵
一、性質
二、內涵
(一)調查之時限
(二)調查之方式與範圍
(三)調查結果之通知
參、違反調查義務之效果
一、違反調查之意義
二、違反調查義務之效果
(一)失權效
(二)損害賠償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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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峰,保險人於危險事故後之調查義務,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金融保險法制學術研討會,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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