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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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火車怪客案談不在場證據的證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景欽
出版日期: 2004.06.15
資料來源: 台灣 作者提供
頁  數: 7 點閱次數: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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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景欽
關 鍵 詞: 不在場證明證據證明力
中文摘要: 一般而言,法庭審理上是由檢察官先就犯罪事實為陳述後,再針對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也會提出被告的犯罪證據,其中包括被告在犯罪現場的證明。因此關於不在場證明,必然是由被告所提出來反駁檢察官,其可說屬於一種反證性質,即以動搖本證的證明力為目的。
目  次: 一、反敗為勝不可或缺的關鍵
二、不在場的意義及其原理
三、火車怪客案中不在場證明的重要性及其證明上的困難
五、如何證明
四、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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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從火車怪客案談不在場證據的證明,法源法律網,2004年06月15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3495(最後瀏覽日:2026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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