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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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行銷之規範(民國 105 年 7 月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6.07.14
資料來源: 台灣 作者提供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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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共同行銷子公司異業行銷核心之行銷業務搭售行為
中文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法係於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所制定(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主要立法目的之一為滿足消費者一站購足(one stop shopping)之需求,例如,消費者到銀行子公司時,亦可同時購買保險或證券等不同業別之商品。反之,也就是讓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有機會進行「共同行銷」,擴大利基,達到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之目標。
目  次: 壹、前言
貳、共同行銷之概念
一、共同行銷之意義
二、共同行銷之用語演變
參、共同行銷之前置作業
一、申請主體及資格
二、申請程序
三、簽訂共同行銷契約
肆、共同行銷時之規範
一、共同行銷人員之資格
二、共同行銷人員之義務與責任
三、共用營業場所及人員流用
四、客戶資訊交互運用
五、得共同行銷之業務範圍
六、搭售行為
七、內控、內稽與風險管理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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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行銷之規範(民國 105 年 7 月版),法源法律網,2016年07月14日,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3621(最後瀏覽日: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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