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同行銷;子公司;異業行銷;核心之行銷業務;搭售行為 |
中文摘要: |
金融控股公司法係於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所制定(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主要立法目的之一為滿足消費者一站購足(one stop shopping)之需求,例如,消費者到銀行子公司時,亦可同時購買保險或證券等不同業別之商品。反之,也就是讓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有機會進行「共同行銷」,擴大利基,達到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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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共同行銷之概念 一、共同行銷之意義 二、共同行銷之用語演變 參、共同行銷之前置作業 一、申請主體及資格 二、申請程序 三、簽訂共同行銷契約 肆、共同行銷時之規範 一、共同行銷人員之資格 二、共同行銷人員之義務與責任 三、共用營業場所及人員流用 四、客戶資訊交互運用 五、得共同行銷之業務範圍 六、搭售行為 七、內控、內稽與風險管理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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