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金融機構;金融事業;新興事業;子公司;垂直式交叉持股 |
中文摘要: |
金融跨業經營之模式中,主要有綜合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二制,我國選擇了美國法之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由本身不經營業務之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控制各種金融子公司之方式而達到跨業經營之目的。為將原本具規範之金融業整合為同一金控下之子公司,金控母公司本身之資本額勢必相當龐大,也就衍生管理上之必要性,因此,金控法對於金控公司之資金運用設有種種之規範。本文則擇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之規範加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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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轉投資之種類 一、以是否影響金融控股公司之存立區分 二、以業別區分 三、以是否構成母子公司區分 參、轉投資之相關規範 一、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 二、人員兼任之禁止 三、子公司得否再進行轉投資? 四、垂直式交叉持股之禁止(38) 五、對同一業別,得否持有兩家以上之子公司?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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