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侮辱;國旗;思想自由;表現自由;愛國情操;國家象徵 |
中文摘要: |
在抗爭過程中,民眾採取丟鞋、辦公祭,甚至毀損國旗的事例,歷歷在目。當民眾以這種表意行為,作為其政治性言論的表達內容時,司法實務該如何面對這類被以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強制或侮辱國旗等罪嫌起訴的案件,尤其是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憲政民主的思維出發,檢視相關制裁規範的合憲性問題,值得重視。本文擬以侮辱國旗罪為例,論證說明其對人民表現自由、思想自由所為的侵害,是否經得起合憲性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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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國旗是一國象徵、守護國旗彰顯愛國情操 參、侮辱國旗罪規定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 一、侮辱國旗罪限制人民的表現自由 二、侮辱國旗罪限制人民的思想自由 肆、侮辱國旗罪合憲與否所應據以審查的憲法原則與審查標準 伍、中華民國刑法第 160 條第 1 項侮辱國旗罪規定違憲 一、立法目的無法證立是為追求重大迫切利益 二、以刑罰作為管制手段不符必要性原則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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