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棄保效應;選舉無效;投票所;邊開票邊投票 |
中文摘要: |
本文擬比較中、德選舉法規對「投票所」範圍之界定。包括:「投票所」與「選舉區」、「投票所」與「投票區」之關係,然後據以確定選罷法第 19 條與第 57 條第 5 項與選罷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所稱「投票所」之範圍,並就衍生之效應進行分析,包括:1.個別投票所投票完畢改為開票是否可能造成棄保效應?2.如果可能造成棄保效應,則其具體影響之評估基準為何?最後,並作成參考性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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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中、德選舉法規對「投票所」範圍界定之比較 一、「選舉區」與「投票區」之區別與關係 二、「投票區」與「投票所」之關係 (一)「投票區」之確立 (二)「投票所」之確立 三、「選罷法」第 19 條與第 57 條第 5 項與「選罷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所稱之「投票所」,係指「選區所有投票所」 (一)目的解釋 (二)體系解釋 參、投票所範圍之認定衍生之效應 一、「投票時間」截止前已進入「投票所」仍可投票之認定 二、「投票所」投票完畢即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之認定 肆、個別投票所投票完畢改為開票所可能造成之棄保效應及其可能影響之評估基準 一、個別投票所投票完畢改為開票所可能造成之棄保效應 (一)可能有影響 (二)確定有影響 二、個別投票所投票完畢改為開票所可能造成之棄保效應的評估基準 (一)主觀基準說 (二)客觀基準說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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