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源 |
中文摘要: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至今,有關控制場址認定之爭議頻見於行政法院之爭訟之中,實務認定之標準似乎亦非明確。然而因為經公告為控制場址之土地將產生極大的權利行使負擔,並因此必須履行後續整治等行政法上義務,影響深遠。本文乃嘗試透過立法意旨之探求,整理分析實務見解之內容,最後提出對於本法施行適用之標準,就教方家,以解目前法律適用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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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實務見解之現況 一、地下水污染濃度達管制標準「且」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 二、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係指確認污染物質從何而來 三、污染來源明確,無要求主管機關須查明污染源究係「如何傳輸」 四、污染來源明確,無限制污染來源之「範圍應具體限縮至何程度」,亦無要求主管機關須查明污染源究係「如何傳輸」 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修法意旨 肆、實務評析 一、公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特殊要件: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 二、「污染來源明確」係指「來源」明確而非「污染」明確 三、污染來源明確,無要求主管機關須查明污染源究係「如何傳輸」? 四、污染來源明確,無限制污染來源之「範圍應具體限縮至何程度」,亦無要求主管機關須查明污染源究係「如何傳輸」?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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